(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三日内将裁决书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书的全部内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人应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或《简易规则》的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支付固定的程序费用。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审理,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
在其他情形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有费用应由投诉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在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及《简易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第四十七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五十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也可以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适用于《解决办法》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简易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程序规则》自2007年10 月8日起施行。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注销”。请尚未完成域名注册信息核对工作的域名用户,于2010年9月30日前联系所属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格的信息证明材料。
因未提交合格信息证明材料而被暂停解析的域名,域名持有者应尽快向所属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补交信息证明材料。信息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域名解析将恢复正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开辟“专项服务通道”,通过网站公告、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域名用户提供服务,告知用户提交材料以及重新开通解析的方法。
广大域名用户在提交材料或补交材料恢复解析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中心进行咨询,我中心将努力协助用户解决。
电话:010-58813000
邮件:service@cnn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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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10/09/03/5997.htm